昆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综合运用现有政策做好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解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做好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工作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将通过综合运用现有政策,从就业、住房、医疗、生活等方面帮助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解决好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问题。
每个节日发放不低于200元慰问金
通知中明确,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将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安排对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属开展慰问活动,每个节日发放慰问金不低于2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一板块由县级全额承担;二板块市级补助50%,县级承担50%;三板块市级补助80%,县级承担20%。
军队退役优抚对象,可享受就业政策扶持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发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吸纳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就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上门为其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帮扶等公共就业服务,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就业新形势,帮助其实现充分就业。进行点对点、个性化、订单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实现稳定就业。对城镇失业参战退役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将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要及时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5至8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贷款利息由各级财政全额补助,、省、市、县各级政府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农村中的参战退役人员可免费参加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
下岗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再就业也可享抚恤补助金
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导致生活困难的,将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下岗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后,不停止其原已享受的抚恤补助金。通知已明确,在审查进入低保范围时,将把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及时纳入低保,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将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按照我省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我市将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租住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将居住在农村且属住房危险经济困难农户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安排落实。
社会保险补贴将实行“先缴后补”
通知中明确,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城镇参战退役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实缴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当年通知为准)。所需补贴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城镇登记失业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将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凭有效证件可减免10项医疗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我市将纳入城乡低保的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其他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省、市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住院的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需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接诊费减收50%,治疗费、注射费、换药费、护理费、床位费减收10%等医疗优惠优待。
原从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月可领800元生活困难补助
此外,根据补充通知,从今年起,我市将对退伍安置到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生活困难补助,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其中,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同时,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且当年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每年给予200元的缴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年,对年缴费标准不足200元的,按当年的实际缴费额给予补助。
我市还将建立地方性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基数,由地方政府增发8%的地方性补助,并倡导各县区结合实际,每两年对优抚对象组织一次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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