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各地大学生深陷校园贷危机的事件常见报端,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消费者权益问题。近日,宣城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市首例 “校园贷”案件二审宣判。
在南京某大学就读的小陈(化名),在校期间加了一个帮大学生提供贷款的QQ群,2016年7月,小陈通过该群联系贷款方称想贷款10000元,在对方告知贷款仅需个人身份证后,便独自来到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出资人朱某的办公室。
朱某向小陈提出借款人民币10000元,需扣除第一期利息人民币2000元,还款以22天为一周期,一期利息为人民币2000元,并隐瞒需收取“上门费”的行规,要求小陈预先出具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载明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1日前的借条及收到人民币50000元的收条,如期间小陈向他人再借款,或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则要支付本金、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随后朱某让小陈填写了父母、学校、班主任、同学等信息资料,并让其手持借条及身份证拍摄了照片。朱某在获得小陈借条收条以及基本信息后,将现金人民币8000元交给了同伙王某,并安排王某等二人跟随小陈某至其就读的大学,王某在确认了小陈的宿舍等信息后,要求从中再收取“上门费”5000元。小陈随即表示费用太高,不愿借款,王某见状,以借条已写为由,强行收取了上门费人民币4000元。最后,原打算借款10000元的小陈,仅拿到了4000元。
而后,小陈按照朱某要求,以22天为一周期,通过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按期还息四期,共计人民币8000元。2016年10月28日付息日的当天,小陈以短信告知朱某,自己在外地实习,需第二天再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朱某短信回复“知道了”。次日,小陈一人来到被告人朱某的办公室,将10000元交给朱某。收钱后,朱某以还款还息超期一天违约为由,强行要求被害人陈某另外支付人民币40000元。并指使同伙周某,王某,明某三人驾车携带小陈到其所在安徽省宁国市的家,向其父母索要,并以不支付违约金就到学校再找小陈等言语相威胁,小陈父母受到胁迫后,考虑到小陈的学业和人身安全,遂拨打电话报警。
2016年12月6日,朱某、王某、周某、明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宁国市人民批准逮捕并起诉,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王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人民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履行职务。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王某、周某、明某犯敲诈勒索罪,、二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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