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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报刊文:关于职业化后军人工资待遇及退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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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福利待遇体系


一是改善工资结构体系。首先,应建立以军衔为基准的基本工资结构。其次,完善共享津贴体系。如风险、分居、探亲、随军、荣誉津贴等。再次完善特殊津贴体系。应根据类别、专业、岗位的不同,建立反映群体内部差别的特殊津贴,充分体现在不同岗位上的劳动特点。


二是要完善定期增资机制。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指数,定期调整工资收入水平,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一致、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三是强化奖励工资职能。提高奖励标准。将奖励工资标准定为2个月基本工资,并将奖励工资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年两次,一月一次、七月一次。其次,细化考评内容。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细化考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享受奖励工资的范围和具体标准。如,可将“称职”标准进一步细化为“合格”、“良好”与“优秀”,不同标准发放不同比例的奖励工资。


四是要着力改善福利待遇。以法律形式明确享有“特殊”的福利待遇,如低息贷款购房(或福利分房)、家属随军随调、子女就近入学、优惠医疗等。

着力做好退役安置体系。

实行职业化后,应取消已实行半个世纪的干部转业制度,合同以退役安置为主,职业以退休安置为主。


一是明确退休的法理内涵。在现役法中,将退休提升至与任免同一层次,单列一章,并就退休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包括退休具体对象、年龄、专业范畴及特殊性的标准、条件与要求等基本要素,使退休在法律中有明确依据。


二是抓好退休制度与国家法规的衔接。从现行法规看,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低于国家法律的规定。退休制度与国家退休制度的脱钩,造成退休后劳动权利的相对丧失。可将未达国家退休年龄的退休,纳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专长和经历安排相应工作岗位,确保退休劳动权利的充分享有。


三是要实行灵活的安置模式。在职业化改革中,对已任命的实行上尉以下统一认定为合同制,并按照新规定申请选升职业,对少校以上统一认定为职业。职业在退休时一次性发给丰厚的安家费,并依据服役时间和退役时的军衔等级及服役期间的立功受奖情况,每月按原工资的适当比例发放较高的退休金。职业在本衔级任满最高年限而未能晋升且不符合退休条件或者本人服役期未满提出退役申请的,应安排退役。合同达到最高服役年限未能转为职业或者本衔级期满未能晋升,应安排退役。服役期间有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不适合继续服役的应强制退役。同时,尊重个人意愿,提供退休、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多样化安置方式,供干部灵活选择,政策上逐步引导建立以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分配为辅的“扶持式”退役安置模式。国家应根据不同退役方式分别为退役制定相应的待遇,给退役一次性发放足额的安家费,每月发放相应数额的退役金,享受安置地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是要健全组织保障。制定《军人退役安置法》,成立退役军人管理委员会,军队和地方负责退休退役军人安置管理的部门进行合并,,各省、市、县也相应成立退役军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负责退役军人包括退役的安置、管理、培训、就业指导、救助等工作,这是构建中国特色职业化退役安置模式的必要组织基础。国家不再负责为退役安排工作,想再就业的退役可直接进入社会人才市场谋职。退役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可免试入学,并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退役报考公务员或参加事业单位、国企招聘,国家给予加分和优先招录政策。对于应聘私企的退役,国家免费为其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对于自主创业的退役,国家也给予减免税收、提供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从法律和组织上确保退役后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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